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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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81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2,501,672元【計算式:○○○鄉○○段○○○○號:843.27㎡○○○鄉○○段○○○○號:450.94㎡○○○鄉○○段○○○號:1215.03㎡)×1,800元/㎡○○○鄉○○段○○○號:950.60㎡×8,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2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書記官謝佩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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