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303號
原告 李月瑛
上列原告與被告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捌佰零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書記官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