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1416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1416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陳品菖
       沈君祥
       陳映蓁
被   告  林啟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零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玖仟玖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書記官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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