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7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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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7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72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立偉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7年度執聲付字第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立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立偉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5年6月8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年12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周立偉前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1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以105年度審易字第17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確定,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簡字第57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簡字第25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及以103年度審簡字第1998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3月,經同上法院以104年度審簡上字第1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交簡字第15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於105年6月8日入監合併接續執行上開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7年12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897071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原為108年7月
7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
108年5月28日,亦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前揭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按。本院(本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即本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737號判決之法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以佳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