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8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8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8050號
102年度司促字第8104號102年度司促字第8110號102年度司促字第8116號102年度司促字第8372號102年度司促字第8378號102年度司促字第8384號102年度司促字第8390號102年度司促字第8396號102年度司促字第8402號102年度司促字第8485號102年度司促字第8491號102年度司促字第84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 陳淑媛 (102年度司促字第8050號)、 王雪舫 (102年度司促字第8104號)、 蔡松霖 (102年度司促字第8110號)、徐群超(102年度司促字第8116號)、 陳偉傑 (102年度司促字第8372號)、 王勝弘 (102年度司促字第8378號)、 劉玉枝 (102年度司促字第8384號)、 游郡儀 (102年度司促字第8390號)、曹鈞(102年度司促字第8396號)、 李佩眞 (102年度司促字第8402號)、潘永正(102年度司促字第8485號)、 劉香圻 (102年度司促字第8491號)、簡 李月閃 (102年度司促字第8497號)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就請求總金額扣除本金後之差額,其中關於利息及其他費用部分:請分別敘明利息起迄日、利率、金額;其他費用之請求原因為何,亦請分別臚列其名稱、費用發生之時間及其金額。
二、請就各債務人之補正事項,分別提出補正狀繕本五件(可參考或依如附件格式陳報)。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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