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374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壹仟參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柒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下:債務人乙○○於民國94年8月23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1.本金債權新臺幣(下同):79,751元。2.上期未收利息:38元。3.利息計算:(1)給付期限前之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就前述本金債權及自96年10月17日起至96年11月19日止,按年利率18.25%計算利息,合計1,356元。(2)給付遲延後之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就前述本金債權及自96年11月2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4.帳務管理費用:
200元。詎自96年11月19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美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