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496號原告丙○○
樓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