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2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決議等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再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271號聲請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撤銷決議等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53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7年度台聲字第
53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6月4日為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同年月14日生效。聲請人雖聲請訴訟救助,但其聲請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台聲字第1772號裁定予以駁回,該裁定已於同年9月15日為同上之寄存送達,亦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並於同年月25日生效。聲請人迄今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繳裁判費,依上說明,其聲請再審,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林金吾法官李媛媛法官石有為法官滕允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