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92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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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9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3927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務人 吳承鴻吳定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柒萬壹仟陸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利息:
┌──┬────┬──────┬──────┬───────┐│本金│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95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12%│││444326元│月11日起│││├──┼────┼──────┼──────┼───────┤│002│新臺幣│自民國95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8.9%│││170065元│月11日起│││├──┼────┼──────┼──────┼───────┤│003│新臺幣│自民國95年10│至清償日止│年息9%│││57224元│月25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95年8│至民國96年2│年息1.2%│││444326元│月12日起│月11日止│││││──────┼──────┼───────┤│││自民國96年2│至民國96年5│年息2.4%,每次││││月12日起│月11日止│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002│新臺幣│自民國95年8│至民國96年2│年息0.89%│││170065元│月12日起│月11日止│││││──────┼──────┼───────┤│││自民國96年2│至民國96年5│年息1.78%,每││││月12日起│月11日止│次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003│新臺幣│自民國95年11│至民國96年5│年息0.9%│││57224元│月26日起│月25日止│││││──────┼──────┼───────┤│││自民國96年5│至民國96年8│年息1.8%,每次││││月26日起│月25日止│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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