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05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軒豪具保人蘇至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宏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7438、28324、28578、30226、344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至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被告劉軒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偵字第27438、28324、28578、30226、34449號),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蘇至行於民國109年7月27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該案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具保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及國庫存款收款書(見109年度偵字第28578號卷第165-169頁)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
(二)茲本院依據被告住所即臺北市○○區○○路○○號2樓、居所即新北市○○區○○街○○○號3樓合法傳喚、拘提被告,被告均未到庭應訊,並依據具保人住所即新北市○○區○○街○○○號3樓合法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到庭,被告依舊未到庭應訊等節,有本院109年11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110年3月11日準備程序傳票及通知送達證書(被告住所及居所、具保人住所)與該日準備程序筆錄、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本院110年4月15日通知送達證書(具保人住所)、拘票及拘提未著報告書(被告住所)與該日準備程序筆錄、拘票及拘提未著報告書(被告居所)在卷可考(見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056號卷一第125-126、427-431、437、441、455、469-477、485頁,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056號卷二第1-5頁)。此外,被告現時亦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見被告確已畏罪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蘇揚旭
法官洪振峰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芷廷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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