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5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5465號債權人日昇大道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洪仲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柚香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其他足以證明張柚香積欠管理費之釋明文件影本(如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之登記明細表)。
二、提出張柚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