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211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戊○○相對人丙00000000.相對人丁00000000.相對人乙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另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114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 施陳金葉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建華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4年11月25日起至134年11月25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施陳金葉於94年11月25日向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借用1,5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4年11月29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施陳金葉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493,922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施陳金葉於96年2月3日死亡,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雖未辦理繼承登記,然相對人既為第三人施陳金葉之法定繼承人,又無拋棄繼承,自應依法由相對人 施智宏 、 施智明 、 施美惠 承受被繼承人施陳金葉財產之一切權利及義務,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借款約定書影本1件、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往來明細資料表、本院函1件(99南院龍家字第990012564號)、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㈢原權利人建華商業銀行與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合併,並於合併後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9月8日金管銀(六)字第09500346220號函附卷可憑。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書記官陳金治┌──────────────────────────────┐│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21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縣│永康市○○○段│899│建│83.02│全部│├──┴───┴────┴───┴──┴─┴────┴────┤│重測前:永康段689-24地號,面積83.00平方公尺。│└──────────────────────────────┘┌──────────────────────────────────┐│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21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騎│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樓│計│位││├──┼─┼──────┼────┼────┼─┼─┼─┼─┼─┼──┤│001│57│台南縣永康市│台南縣永│2層樓房│39│53│13│10│平│全部│││1│埔園里中正路│康市自強│加強磚造│.6│.1│.5│6.│方│││││127巷27號│段899地││0│0│0│20│公││││││號││││││尺││├──┴─┴──────┴────┴────┴─┴─┴─┴─┴─┴──┤│重測前:永康段521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