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竹小調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竹小調字第616號聲請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江忠 和代理人 陳賢哲 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經查詢車號000-000號車輛之車籍及異動歷史資料,均查無車主為原告主張之 郭上仁 ,又本院依職權查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戶之戶籍資料,亦查無郭上仁,致本件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而該裁定於103年10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書記官董怡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