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6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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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重訴字第368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李宗冀 被告大焜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鴻璋 被告 吳美娟
張德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陸佰 陸拾叁萬捌仟陸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 陸萬 陸仟柒佰叁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兩造於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第48條約定以原告總行所在地管轄法院即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大焜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焜公司)於民國98年1月21日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向原告申請授信額度共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並分別於98年1月21日、98年2月22日向原告申請撥款4筆共1,000萬元,其中借款金額4,551,423元、1,950,610元部分,借款期間自98年1月21日起至同年4月21日止,嗣申請展延借款期限至102年4月21日止;其中借款金額2,448,576元、1,049,391元部分,借款期間自98年2月12日起至同年5月12日止,嗣申請展延借款期限至102年5月12日止。上開借款均約定利息按原告3-4個月定存利率加碼
3.5%機動計算,按月付息,屆期本金一次還清,如未按期清償,除按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應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大焜公司僅繳納至如附表一所示之最後計息日,尚欠本金6,638,677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主保債務查詢、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撥款申請書、變更(利率、期間、清償方式、還款日)申請書、放款往來明細查詢、歷史利率查詢等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斟酌,依民訴訟第280條第1頑準用第3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66,736元。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書記官林思辰附表一:
┌──┬──────┬────────┬───┬──────┬──────┐│編號│借款金額│借款期間│年利率│最後計息日│現在餘額│││(新臺幣)││││(新臺幣)│├──┼──────┼────────┼───┼──────┼──────┤│1│4,551,423元│98年1月21日起至│4.22%│102年1月21日│2,856,651元││││102年4月21日止││││├──┼──────┼────────┼───┼──────┼──────┤│2│1,950,610元│98年1月21日起至│4.22%│102年1月21日│1,334,059元││││102年4月21日止││││├──┼──────┼────────┼───┼──────┼──────┤│3│2,448,576元│98年2月12日起至│4.22%│102年1月12日│1,713,576元││││102年5月12日止││││├──┼──────┼────────┼───┼──────┼──────┤│4│1,049,391元│98年2月12日起至│4.22%│102年1月12日│734,391元││││102年5月12日止││││└──┴──────┴────────┴───┴──────┴──────┘附表二:
┌──┬──────┬───────┬───┬─────────────────┐│編號│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新臺幣)││├────────┬────────┤│││││逾期6個月內以原│逾期6個月外以原││││││利率10%計算│利率20%計算│├──┼──────┼───────┼───┼────────┼────────┤│1│2,856,651元│自102年1月22日│4.22﹪│自102年2月23日起│自102年8月23日起││││起至清償日止││至102年8月22日止│至清償日止││││││││├──┼──────┼───────┼───┼────────┼────────┤│2│1,334,059元│自102年1月22日│4.22﹪│自102年2月23日起│自102年8月23日起││││起至清償日止││至102年8月22日止│至清償日止││││││││├──┼──────┼───────┼───┼────────┼────────┤│3│1,713,576元│自102年1月13日│4.22%│自102年2月14日起│自102年8月14日起││││起至清償日止││至102年8月13日止│至清償日止││││││││├──┼──────┼───────┼───┼────────┼────────┤│4│734,391元│自102年1月13日│4.22%│自102年2月14日起│自102年8月14日起││││起至清償日止││至102年8月13日止│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