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81號原告 周恩潔 被告 柳美瑜
菁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温國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易字第555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宏任
法官潘曉萱法官官怡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