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0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6074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張嘉珊 債務人 嚴進長 債務人 陳玉棋
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如下:㈠債務人嚴進長、陳玉棋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萬叁
仟零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捌仟柒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嚴進長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仟零伍拾肆元,及
其中新台幣貳仟捌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嚴進長、陳玉棋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