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4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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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47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坤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坤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坤銘因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受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事證,認符合刑法第53條定執行刑之要件,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五│├───────┼────────┼────────┼────────┼────────┼────────┤│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民國99年2月9日│民國97年1月25日│民國97年8月間│民國97年9月間│民國97年6月中旬││││前之某日││││├───────┼────────┼────────┼────────┼────────┼────────┤│偵查(自訴)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99年度偵字│檢察署98年度偵字│檢察署98年度偵字│檢察署98年度偵字│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771號│第32546號、3338│第32546號、3338│第32546號、3338│第32546號、3338││││6號│6號│6號│6號│├──┬────┼────────┼────────┼────────┼────────┼────────┤│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易字第54號│99年度訴字第264│99年度訴字第264│99年度訴字第264│99年度訴字第264││實│││號│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9年3月5日│99年7月30日│99年7月30日│99年7月30日│99年7月30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上易字第83│99年度訴字第264│99年度訴字第264│99年度訴字第264│99年度訴字第264││決││5號│號│號│號│號││├────┼────────┼────────┼────────┼────────┼────────┤││確定日期│99年4月16日│99年9月3日│99年9月3日│99年9月3日│99年9月3日│├──┴────┼────────┴────────┴────────┴────────┴────────┤│備註│(一)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五所列之罪,業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582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二)如附表編號十六、十七所列之罪,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1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編號│六│七│八│九│十│├───────┼────────┼────────┼────────┼────────┼────────┤│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民國97年11月間│民國98年5月間│民國98年8月間│民國98年10月間│民國98年10月15日│││││││18時前之某時│├───────┼────────┼────────┼────────┼────────┼────────┤│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98年度偵字│檢察署98年度偵字│檢察署98年度偵字│檢察署98年度偵字│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2546號、3338│第32546號、3338│第32546號、3338│第32546號、3338│第32546號、3338│││6號│6號│6號│6號│6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264│99年度訴字第264│99年度訴字第264│99年度訴字第264│99年度訴字第264││實││號│號│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9年7月30日│99年7月30日│99年7月30日│99年7月30日│99年7月30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264│99年度訴字第264│99年度訴字第264│99年度訴字第264│99年度訴字第264││決││號│號│號│號│號││├────┼────────┼────────┼────────┼────────┼────────┤││確定日期│99年9月3日│99年9月3日│99年9月3日│99年9月3日│99年9月3日│├──┴────┼────────┴────────┴────────┴────────┴────────┤│備註││└───────┴────────────────────────────────────────────┘┌───────┬────────┬────────┬────────┬────────┬────────┐│編號│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台幣2萬│││││││元│├───────┼────────┼────────┼────────┼────────┼────────┤│犯罪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民國98年11月5日│民國98年11月7日│民國97年6月30日│民國98年11月18日│││凌晨1時前之某時│凌晨5時前之某時│8時前之某時許│││││許│││││├───────┼────────┼────────┼────────┼────────┼────────┤│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98年度偵字│檢察署98年度偵字│檢察署98年度偵字│檢察署98年度偵字│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2546號、3338│第32546號、3338│第32546號、3338│第32546號、3338│第32546號、3338│││6號│6號│6號│6號│6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264│99年度訴字第264│99年度訴字第264│99年度訴字第264│99年度訴字第264││實││號│號│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9年7月30日│99年7月30日│99年7月30日│99年7月30日│99年7月30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264│99年度訴字第264│99年度訴字第264│99年度訴字第264│99年度訴字第264││決││號│號│號│號│號││├────┼────────┼────────┼────────┼────────┼────────┤││確定日期│99年9月3日│99年9月3日│99年9月3日│99年9月3日│99年9月3日│├──┴────┼────────┴────────┴────────┴────────┴────────┤│備註││└───────┴────────────────────────────────────────────┘┌───────┬────────┬────────┐│編號│十六│十七│├───────┼────────┼────────┤│罪名│偽造文書罪│偽造文書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民國98年12月23日│民國98年12月23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99年度偵字│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6071號│第6071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實││15號│15號││審├────┼────────┼────────┤││判決日期│100年4月29日│100年4月29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決││15號│15號││├────┼────────┼────────┤││確定日期│100年5月21日│100年5月21日│├──┴────┼────────┴────────┤│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