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0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104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碧祥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緝字第132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宋碧祥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宋碧祥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94年度易字第127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於民國94年8月20日確定在案,並於94年8月26日入監執行,復於96年1月10日因縮短刑期假釋並付保護管束出監,迄至96年3月29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宋碧祥可預見不法犯罪集團,經常要求被害人將被騙之款項匯入其所使用之人頭帳戶,以掩飾其詐欺取財之犯罪所得,並藉此逃避檢警人員之追緝,且預見向其取得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帳戶資料之人,會以其帳戶作為此類詐欺取財之不法所用,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容任他人使用其帳戶,以遂行詐騙他人財物之犯行,而於100年5月間某日,在桃園縣中壢市火車站附近,將其所開立之中壢建國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號)存款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以新臺幣2,000元代價出售並交付予某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人,嗣該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人所屬之詐欺集團,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在露天拍賣網路上佯以刊登販賣商品之廣告,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在下標後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分別匯款如附表所示款項至上述宋碧祥之金融帳戶內,嗣因附表所示之人未收到下標購買之商品,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宋碧祥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 陳正忠 、 林尚志 、 方國益 、李 麗蓉 、 楊肇元 、 邱淑靖 、 林惠彬 、 劉彩萍 、 陳采鈺 、 許嘉恩 、 徐裕光 、 侯柏宣 、 李培菁 、黃 麗娟 、 蘇淯婷 及 林以君 警詢時之指述相符,並有前揭被害人匯款交易明細表、銀行、郵局存摺內頁及被告前揭帳戶開戶基本資料暨歷史交易明細表在卷可稽,是被告前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幫助犯之成立,主觀上行為人須有幫助故意,客觀上須有幫助行為,意即需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參照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被告將其所有郵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詐騙集團成員作為詐騙財物之用,被告顯係基於幫助他人詐欺財物之犯意,且所為提供郵局帳戶予他人之行為,亦屬刑法詐欺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其既以幫助他人詐欺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第1項之幫助詐欺罪,並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被告以一幫助行為,幫助正犯詐欺附表所示被害人,侵害16個人法益,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情節較重之部分處斷。公訴人雖未就被告幫助正犯詐欺附表編號15、16所示被害人部分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中敘明,惟該部分犯行與已敘及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又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述之前案執行紀錄,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任意將上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給不詳之人使用,使不法分子資為詐欺取財之工具,供詐騙集團作為詐騙款項匯入、領取之用,紊亂社會正常交易秩序,並使不法之徒藉此輕易詐取財物,使檢警難以追查緝捕,所造成之危害非輕,及被告犯罪之目的、動機、素行、犯後承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所交付予詐騙集團之上揭帳戶存摺、提款卡,因被告已出賣並交付予詐騙集團,非被告所有,爰不併予宣告沒收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曾姿綺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正旻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附表┌─┬───┬──────────┬───────┬─────┐│編│被害人│詐騙時間、詐騙方法│匯款時間/地點│匯款金額││號││││(新臺幣)│├─┼───┼──────────┼───────┼─────┤│1│陳正忠│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於100年5月12│6,650元││││賣網站刊登販賣洗依機│日上午10時30分│││││之廣告,致陳正忠誤信│許/高雄市小港│││││為真,陷於錯誤,○○○區○○路○○○○號│││││後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2│林尚志│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於100年5月15│3,060元││││賣網站刊登販賣電風扇│日下午9時許/│││││之廣告,致林尚志誤信│新竹市東區 關新 │││││為真,陷於錯誤,下標│路路19巷86號12│││││後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樓││├─┼───┼──────────┼───────┼─────┤│3│方國益│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於100年5月12│5,400元││││賣網站刊登販賣 亞培小 │日下午9時15分│││││ 安素強 護配方-1700克│許/臺南市 安南 │││││大罐裝整箱6罐免○○○區○○街○段14│││││隨機贈品1個之廣告,│6巷101號│││││致方國益誤信為真,陷││││││於錯誤,下標後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4│ 李麗蓉 │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於100年5月12│10,400元││││賣網站刊登販賣豆漿機│日下午10時分許│││││及攪拌機之廣告,致李│/不詳│││││麗蓉誤信為真,陷於錯││││││誤,下標後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5│楊肇元│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於100年5月12│4,860元││││賣網站刊登販賣雪印奶│日下午11時15分│││││粉之廣告,致楊肇元誤│許/臺北市文山│││││信為真,陷於錯誤○○○區○○路○段│││││標後將款項匯入指定帳│153巷2弄17號│││││戶│2樓││├─┼───┼──────────┼───────┼─────┤│6│邱淑靖│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於100年5月13│2,700元││││賣網站刊登販賣 桂格活 │日上午10時許/│││││ 靈芝 之廣告,致邱淑靖│高雄大社郵局│││││誤信為真,陷於錯誤,││││││下標後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7│林惠彬│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於100年5月13│3,690元││││賣網站刊登販賣尿布之│日上午9時許/│││││廣告,致林惠彬誤信為│金門縣烈嶼鄉西│││││真,陷於錯誤,下標後│路東林郵局│││││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8│劉彩萍│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於100年5月13│4,470元││││賣網站刊登販賣 亞培葡 │日上午10時許/│││││萄勝納粉12罐免運之廣│臺南市安平區大│││││告,致劉彩萍誤信為真│潤發賣場│││││,陷於錯誤,下標後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9│陳采鈺│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於100年5月13│2,125元││││賣網站刊登販賣尿布之│日下午1時16分│││││廣告,致陳采鈺誤信為│許/新竹縣湖口│││││真,陷於錯誤,下標後│鄉湖口郵局│││││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10│許嘉恩│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於100年5月13│2,900元││││賣網站刊登販賣 九陽豆 │日下午3時53分│││││漿機之廣告,致許嘉恩│許/臺北市大安│││││誤信為真,陷於錯○○○區○○○路○段│││││下標後將款項匯入指定│162號│││││帳戶│││├─┼───┼──────────┼───────┼─────┤│11│徐裕光│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於100年5月13│5,400元││││賣網站刊登販賣亞培小│日上午10時5分│││││安素強護配方之廣告,│許/ 苗栗 縣苗栗│││││致徐裕光誤信為真,陷│市南勢里9鄰中│││││於錯誤,下標後將款項│英15號│││││匯入指定帳戶│││├─┼───┼──────────┼───────┼─────┤│12│侯柏宣│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於100年5月12│5,020元││││賣網站刊登販賣幫 寶適 │日上午5時38分│││││尿布之廣告,致侯柏宣│許/ 嘉義縣 竹崎 │││││誤信為真,陷於錯○○○鄉○○路○○號│││││下標後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13│李培菁│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於100年5月13│2,900元││││賣網站刊登販賣豆漿機│日上午9時許/│││││之廣告,致李培菁誤信│不詳│││││為真,陷於錯誤,下標││││││後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14│ 黃麗娟 │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於100年5月13│1,810元││││賣網站刊登販賣電動手│日上午9時49分│││││持攪拌機之廣告,致黃│許/新北市林口│││││麗娟誤信為真,陷於錯│區南勢村77之11│││││誤,下標後將款項匯入│號│││││指定帳戶│││├─┼───┼──────────┼───────┼─────┤│15│蘇淯婷│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於100年5月13│1,530元││││賣網站刊登販賣電風扇│日上午9時許/│││││之廣告,致蘇淯婷誤信│台北市信義區吳│││││為真,陷於錯誤,下標│興街600巷76弄│││││後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143號5樓之4││├─┼───┼──────────┼───────┼─────┤│16│林以君│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於100年5月13│1,700元││││賣網站刊登販賣尿布之│日下午2時53分│││││廣告,致林以君誤信為│許/新北市中和│││││真,陷於錯誤,下標後│區南山里24鄰南│││││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山路127巷18弄││││││9之2號10樓││└─┴───┴──────────┴───────┴─────┘附錄犯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