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208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丁○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第三人乙○、丙○○對聲請人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7年2月19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聲請人執有相對人丁○、第三人乙○共同簽發之本票1紙,第三人丙○○為保證人,票面金額為1,500,000元,到期日係98年2月27日,詎經聲請人屆期提示而未獲付款,尚欠本金共1,500,000元及利息,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本票影本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四、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第三人丙○○於98年12月8日所提之民事陳述狀,陳稱聲請人所請求之債權額、聲請人所主張之利息尚未支付及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年等情節,尚有疑義。惟非訟事件係採取形式審查,相第三人丙○○陳述之意見屬實體事項,法院無從審酌,應另循訴訟途徑以求解決,附此說明。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120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台南縣│新營市○○○段│1535│田│83.67│全部│└──┴───┴────┴───┴──┴─┴────┴──┘┌─────────────────────────────────┐│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120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權│││建│││├─┬─┬─┬─┬─┤││││││主要建築│一│二│騎│合│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範│││號││││││││單│││││││房屋層數│層│層│樓│計│位│圍│├──┼─┼──────┼────┼────┼─┼─┼─┼─┼─┼─┤│001│70│台南縣新營市│台南縣新│2層樓房│43│61│12│11│平│全│││0│忠政里中正路│營市忠政│加強磚造│.0│.4│.9│7.│方│││││39巷66號│段1535地││0│9│0│39│公││││││號││││││尺│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