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562號原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邰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14,70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7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9,798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書記官林孔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