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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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76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於偵查中經通緝到案,因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條、第211條行使變造公文書罪等罪嫌,經本院於起訴送審訊問時認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逃亡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反覆實施詐欺罪之虞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9月18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7年12月18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鄭昱仁法官吳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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