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19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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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97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乙○遺產聲請聲請限定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應提出被繼承人乙○除戶戶籍謄本及死亡證明書,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
216)。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