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213號抗告人盛香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抗告人乙○○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97年度聲字第2213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11月2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許純芳法官胡宏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