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22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易字第22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易字第229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九六八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廿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九二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二項及三百六十七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於上訴期間提起上訴,然未具理由,經原審法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廿三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裁定於同年月卅日送達被告,此有裁定書及送達證書各一件在卷可按,惟被告迄未依法補正,揆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自應由本院不經辯論,駁回上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莊謙崇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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