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092號原告 陳明峰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佳倩紀念慈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係本於對被告2人之借款返還請求權訴請被告劉佳倩給付59萬元、被告紀念慈給付150萬元及法定利息,僅係基於訴訟經濟,合併在同一訴訟程序而已,論其實質,仍為數當事人、數事件之「數訴」,不得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自應各就原告對被告請求之標的分別定其訴訟標的金額暨應繳納之裁判費。是本件就對 劉家倩 、紀念慈之訟訴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9萬元、150萬元,分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1,2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書記官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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