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8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佳福上開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佳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劉佳福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羅智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菘臨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附表:受刑人劉佳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法│├────────┼────────┼────────┼────────┤│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年6月起至97年│97年8月21日起至│97年4月15日起至│││10月間止│97年11月間止│98年2月間止│├────────┼────────┼────────┼────────┤│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字第24601號、99│字第24601號、99│偵字第6338號、│││年度偵字第2500號│年度偵字第2500號│633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1058│99年度訴字第1058│100年度訴字第143││事實審││號、1205號│號、1205號│7號││├────┼────────┼────────┼────────┤││判決日期│99年8月10日│99年8月10日│100年8月31日│├───┼────┼────────┼────────┼────────┤││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23│99年度上訴字第23│100年度訴字第143││判決││68號、2377號│68號、2377號│7號││││(程序駁回)│(程序駁回)│││├────┼────────┼────────┼────────┤││判決│100年3月4日│100年3月4日│100年9月1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3954號(編│執字第3954號(編│執字第564號│││號1、2已定應執行│號1、2已定應執行││││刑3月,已執行完│刑3月,已執行完││││畢)│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