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交易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交易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易字第40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振揚
籍設新竹市○區○○街00號(新竹○○○○○○○○)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辯護人」部分漏未記載,應補充更正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辯護人」部分漏未記載,顯應補充更正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之記載,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是以,依上開說明自應將上開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書記官陳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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