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8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8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債)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8771號債權人洪瑩錡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晉邦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定提出證明文件,並繳納執行費,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第28條之2規定即明。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晉邦為強制執行,惟未依法提出執行名義正本(亦未提出執行名義影本致本院無從判斷債權人前是否已依法繳納執行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2月27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執行名義正本,並應提出債務人王晉邦最新記事不得省略之戶籍謄本等,該項執行命令已於113年3月1日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無正當理由迄仍未為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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