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1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80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佑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8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佑祥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何佑祥(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宜予受刑人陳述
意見機會之意旨,受刑人已於其定刑聲請切結書中表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的意見(見本院卷第11頁),合先敘明。
㈡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咸經確定在案(均詳如附表所示),而本院為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裁判附卷可稽。又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案件,為得 易科 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3至16之案件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民國111年5月11日親自簽名之定刑聲請切結書乙份存卷足參(見本院卷第11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㈢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為施用第二級毒
品罪,均屬自戕身體健康之罪;如附表編號3至16所示者均為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或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皆屬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守法觀念所犯之罪,破壞社會秩序,亦損及人與人互動之基本信賴,並考量所侵害法益種類、犯罪態樣、手段類似或相同,犯罪時間相近,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另參以附表所示各罪對社會所造成危害輕重有別,並斟酌本件對全體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程度,暨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1年10月以上,各刑合併計算之刑期19年5月),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附表編號1至8、9至15所示之罪分別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3年3月,加計附表編號16所示之罪,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7年5月)等應遵守之內部界限,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㈣末按定應執行之刑,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
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應如何處理,係檢察官指揮執行問題,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著有94年度台抗字第47號裁定、93年度台抗字第621號裁定可資參照。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固已於110年3月17日執行完畢出監,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存卷可考(見本院卷第220頁)。然該已執行部分應如何折抵合併所應執行之刑期,屬檢察官指揮執行事宜,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芃宇
法官陳勇松法官陳俞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家麒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附表:編號1234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8年9月29日19至21時許108年11月9日23時許108年11月23日9時30分至17時32分許間108年11月23日10時30分至16時49分許間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312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938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226、22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2627號109年度簡字第3356號110年度金上訴字第227號判決日期109年5月25日109年6月29日110年4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2627號109年度簡字第3356號110年度台上字第5305號確定日期109年7月6日109年7月29日110年9月23日可否易科罰金是是否否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8973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1068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4048號編號1至2已執畢編號1至8經本院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38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編號5678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9年2月8日17時57分至11日11時36分許間109年2月10日15時30分至11日13時41分間109年2月11日11時30分至13時45分許間109年2月9日13時57分至12日14時29分許間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319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審訴字第180號判決日期110年3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審訴字第180號確定日期110年11月17日可否易科罰金否否否否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0450號編號1至8經本院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38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編號9101112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9年2月11日9時至12日0時34分許間109年2月11日11時至13日時13分許間109年2月12日9時52分至12時1分許間109年2月12日13時30分至13日12時3分許間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3833號、109年度偵緝字第319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2489號判決日期110年12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2489號確定日期111年2月7日可否易科罰金否否否否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684號(編號9至15部分,原判決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編號13141516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9年2月13日10時28分至13日14時25分間109年2月13日11時26分至14日0時29分許間109年2月13日10時21分至15日0時45分許間108年11月6日9時49分至10日0時27分許間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3833號、109年度偵緝字第3193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87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2489號110年度上訴字第1416號判決日期110年12月30日110年12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2489號110年度上訴字第1416號確定日期111年2月7日111年2月7日可否易科罰金否否否否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684號(編號9至15部分,原判決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8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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