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581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俊宏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俊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俊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確定,並於民國109年3月5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1年5月31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4215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7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另受刑人應於假釋後執行易服勞役60日,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周佑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書記官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