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小字第68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張彥儒

被告 熊倍儷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湖小字第68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1年7月27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趙薇莉

通譯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666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2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1年

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息加

付10%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

按上開年息加付20%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訴訟費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元。

三、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趙薇莉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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