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942號原告 徐英舜 訴訟代理人 鄧雲奎 律師被告 徐英枝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將坐落於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37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並交付予原告。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坐落於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上之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號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讓與原告,並將上開建物交付予原告。
本判決主文第1項關於交付土地部分,及主文第2項關於交付建物部分,得假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為被告之胞弟,緣訴外人即兩造之父 徐南星 ,生前即決定將其名下之臺中市○里區○○○段434-9、434-14、434-147、434-148等地號土地,及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號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詳如附表所示,下稱系爭建物),平均分配予兩造。民國94年3月間,徐南星為解決原告之債務問題,遂將前開5筆不動產暫時借名登記於被告名下,俾向后里農會貸款新台幣(下同)600萬元。至徐南星104年4月21日逝世為止,該600萬元貸款之本金及利息均由徐南星繳納。被告為遵從徐南星生前欲將前開5筆不動產平均分配予兩造之意旨,遂於105年11月20日簽立「不動產贈與契約書」,約定將上開434-147地號土地與系爭建物贈與原告。惟被告迄今仍未將上開土地移轉登記並交付予原告,亦未將系爭建物事實上處分權讓與並交付予原告,為此依履行贈與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二)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則表示:同意將上開土地之所有權及系爭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讓與並交付予原告本人,對於原告之請求認諾。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又被告既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不調查原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以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最高法院著有45年台上字第31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上開訴之聲明,業據被告於本院106年5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庭表示同意原告之請求,並經記明筆錄及被告確認簽名在卷(見本院卷106年5月17日言詞辯論筆錄第2頁),揆諸前揭說明,自應本於被告之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三)另兩造於本院106年5月17日言詞辯論時,約定上開土地過戶之全部手續費、稅捐、代書費等費用,均由原告負擔,並經原告確認簽名在卷(見本院卷106年5月17日言詞辯論筆錄第1頁),併予敘明。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履行贈與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將上開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並交付予原告,及將系爭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讓與並交付予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就判決主文第1項交付土地及第2項交付建物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於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建物事實上處分權讓與部分,按持有判令對造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確定判決時,原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30條之規定單獨向地政機關申請辦理登記,此觀土地登記規則第18條、第26條第2項之規定自明,是執行法院對此確定判決,除依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發給證明書外,並無開始強制執行程式之必要(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1225號判例意旨參照)。基此,法條既明定意思表示於判決確定時,視為已為意思表示,如許宣告假執行,使意思表示之效力提前發生,即與法條規定不合,故命債務人為一定意思表示之判決,須自判決確定時方視為已為意思表示,而不得宣告假執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將上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及將系爭建物事實上處分權讓與原告,係請求命被告為移轉所有權、事實上處分權之意思表示,依前揭說明,應待確定後持法院判決逕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性質上自不得為假執行,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書記官黃舜民附表┌────────┬──────────────┐│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號│││(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第一層面積│42.5平方公尺│├────────┼──────────────┤│建物第二層面積│26.2平方公尺│├────────┼──────────────┤│建物第三層面積│26.2平方公尺│├────────┼──────────────┤│建物面積共計│94.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