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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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昌遠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昌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詹昌遠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00294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8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刑後尚須執行易服勞役200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黃齡玉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郭蕙瑜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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