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原易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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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原易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原易字第10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立竑選任辯護人呂立彥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彭立竑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康凡
法官莊書雯法官羅郁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武孟佳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