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亡字第1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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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亡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亡字第12號聲請人 黃素麗 失蹤人 黃素蓮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黃素蓮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黃素蓮(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黃素蓮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黃素麗之妹即失蹤人黃素蓮(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設籍高雄市○○區○○○路○○○號12樓之3)於84年7月30日無故外出,此後音訊全無,迄今生死不明已逾10年。聲請人為失蹤人之胞姐,前曾聲請鈞院以96年度家催字第29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命失蹤人或任何人陳報失蹤人之生死,現公示催告期間已滿,未見有人陳報,亦無失蹤人的信息,為此爰依民法第8條及民事訴訟法第625條、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96年度家催字第29
7號民事裁定影本、新新聞報廣告版影本各1份為證。並經證人即失蹤人胞兄 黃錦鴻 到庭證稱:於84年左右失蹤人即未返家,至今都沒有失蹤人之消息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15頁)。次查,黃素蓮並無全民健保就醫紀錄,亦無在監服刑或受羈押,自79年8月9日入境後,別無其他入出境記錄等情,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得之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紀錄表及法務部入出境資料連結作業表各
1份為證(附96年度家催字第297號卷),堪信聲請人前開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本件黃素蓮確係失蹤,迄今仍生死不明,應堪認定。又聲請人為黃素蓮之胞姐,自屬利害關係人甚明;而失蹤人失蹤迄今已滿7年,本件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申報期間現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是聲請人依民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宣告黃素蓮死亡,應予准許。
四、再查,黃素蓮自84年7月30日失蹤,計至91年7月30日,已滿7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
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佩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書記官黃勤涵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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