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40號原告 鄭東三 被告 張武雄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5月11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書記官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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