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辦理移轉土地所有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81號原告林保昌
宋秀枝張蟬 林祈貴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 律師被告 林祈郎 上列當事人間辦理移轉土地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如附圖所示斜線面積806平方公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每人應持分各五分之一,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79,680元【計算式:面積806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1,600元X1/5X原告4人=7,479,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0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書記官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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