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01號原告 陳蔡秀蘭 被告 陳光雄
陳榮雄 陳士能 上列當事人間因撤銷調解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原告未能實際查報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訴訟費用為17,335元,請依法繳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世民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及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書記官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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