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結算費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09號原告空軍清泉崗高爾夫球場法定代理人 王宿農 訴訟代理人 謝建弘 律師被告昆揚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君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結算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9萬2,25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7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書記官曾右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