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90號原告睛石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佩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嘉彥陳玉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26,
6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5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書記官葉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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