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度親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親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父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親第四二號
原告乙○○
甲○○右原告因與被告丙○○確認父子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本院選任特別代理人。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何志通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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