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度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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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家訴字第一號
原告丁○○原告丙○○原告乙○○原告己○○右四人訴訟代理人 黃安然 律師被告戊○○住被告甲○○○住台北市○○街○巷○弄○號右原告與被告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壹拾伍萬肆仟壹佰零叁元,折合銀元伍佰零伍萬壹仟叁佰陸拾捌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萬零伍佰壹拾肆元,折合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伍佰肆拾貳元。扣除前所繳之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仍需補繳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佰肆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廖文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蘇聰藝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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