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智易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智易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月桂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66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起訴意旨係以:被告徐月桂明知「大顯神威」係告訴人鴻聯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專屬授權之視聽著作,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散布前開著作,竟於民國106年1月7日下午5時43分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7樓住處內,以電腦設備連線上網,利用IP位址「218.161.123.219」,於「伊莉」網站BT電影專區,利用P2P續傳軟體下載「大顯神威」視聽著作之BT種子,由該P2P續傳軟體再同時上傳該視聽著作分享予不特定人下載,公開傳輸著作權人之視聽著作。因認被告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非法重製罪嫌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鴻聯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徐月桂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非法重製罪嫌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經本院依職權移付調解後,被告業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並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承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書記官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