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41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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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4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4136號債權人福祿貝爾國際文教展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順英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翁嘉怡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翁嘉怡之最新戶籍謄本,亦未提出符合請求金額之計算明細表、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復未表明系爭九紙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經本院民國111年4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書記官張美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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