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30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02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家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14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家豪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由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家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分別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各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附表編號1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其中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3-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查: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於107年9月18日簽署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可按(本院卷第6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為如附表所示犯罪事實最後事實審法院,自屬定應執行刑的管轄法院。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之有期徒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暨受刑人各犯罪情節、危害情況、侵害法益、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顧正德法官吳冠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格瑤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104年1月17日18時│104年1月17日16│104年4月1日19││犯罪日期│40分至104年1月20│時10分許│時許│││日20時30分間某時│││├────────┼────────┼────────┼────────┤│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4年度│桃園地檢104年度│桃園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528號│毒偵字第444號│毒偵字第1612號│├─┬──────┼────────┼────────┼────────┤││法院│本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上易字│104年度審訴字│104年度審易字││事││第2002號│第900號│第1650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1月24日│104年10月29日│104年10月22日│││││││├─┼──────┼────────┼────────┼────────┤││法院│本院│桃園地院│本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易字│104年度審訴字│104年度上易字││判││第2002號│第900號│第245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年11月24日│104年11月27日│104年12月2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桃園地檢104年度│桃園地檢104年度│桃園地檢105年度││備註│執字第1006號│執字第17279號│執字第1135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10月│├────────┼────────┼────────┼────────┤││104年1月17日17│104年3月28日02│104年3月25日22││犯罪日期│時許│時27分後某時│時許││││││├────────┼────────┼────────┼────────┤│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4年度│桃園地檢104年度│桃園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529號│偵字第15243號│偵字第15243號│├─┬──────┼────────┼────────┼────────┤││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字│106年度上訴字│106年度上訴字││事││第1685號│第2257號│第2257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1月30日│106年11月23日│106年11月23日│││││││├─┼──────┼────────┼────────┼────────┤││法院│本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上訴字│107年度台上字│107年度台上字││判││第1685號│第3016號│第301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年12月27日│107年8月16日│107年8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桃園地檢106年度│桃園地檢107年度│桃園地檢107年度││備註│執字第1131號│執字第12779號│執字第12779號││││││└────────┴────────┴────────┴────────┘┌────────┬────────┬────────┬────────┐│編號│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104年3月30日22││││犯罪日期│時許││││││││├────────┼────────┼────────┼────────┤│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5243號│││├─┬──────┼────────┼────────┼────────┤││法院│本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上訴字││││事││第2257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1月23日│││││││││├─┼──────┼────────┼────────┼────────┤│確│法院│最高法院││││├──────┼────────┼────────┼────────┤│定│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016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8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桃園地檢107年度││││備註│執字第1277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