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還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231號原告己○○
壬○○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癸○○訴訟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辛○○被告戊○○○
乙○○丁○○丙○○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丁○○被告甲○○上訴人與因95年度家訴字第231號請求還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69,086元,惟就訴之聲明第二項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全體訴訟標的價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扣除已繳之19,513元)及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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