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原易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原易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嘉展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163
6號、102年度偵字第4264號、第4265號、第4266號、第109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吳嘉展與同案被告 闕俊民 (綽號老大)、 溫凱任 (綽號 阿規 )、 羅振綱 、 蘇保忠 、 馮博緯 、 洪偉綸 、 陳冠伊 、 陳裕丰 、 涂志瑋 、 張國峻 、 黃范鑫 、 樊懿賢 及吳凱瑞等人自民國100年4月間某日起,與溫凱任、闕俊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老刀 」、「 言哥 」、「高先生」、「 阿宏 先生」、「 小高 」、「林先生」、「謝先生」、「陳
先生」、「經理」、「郭先生」、「 阿豐 (經理)」、「王先生」之成年男子及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推由某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工作需要為由,要求應徵者 黃瑞 榮、楊 閎閔 、 潘心一 、 柏宗偉 、 洪瑞銘 (下合稱 黃瑞榮 等人)提供金融帳戶存摺、身分證或駕照影本及提款卡,再由吳嘉展依張國峻之指示,於附表所示時地,分向黃瑞榮等人收取如附表所示之帳戶提款卡等物後,交付予詐騙集團成員。嗣詐欺集團即於附表所示時間,推由某成年成員致電 張惟誠 、 林映萱 、 邱顯鈞 、 李俊昌 、 蔡美嬌 、 許燕仁 、 趙淑倫 、 邱榮樂 、 李元佳 、朱 存琦 、 陳瑋婷 等人(下合稱被張惟誠等人),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致張惟誠等人陷於錯誤,分別匯款至黃瑞榮等人提供之上開帳戶(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及金額均詳如附表所示)。因認被告吳嘉展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吳嘉展被訴詐欺如附表所示被害人之犯行,其中附表編號1、3、4所示部分,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220號判決判處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535號判決有罪(下稱甲案;被告嗣提出再審,經駁回確定),並告確定在在案;另附表編號2、5所示部分,亦經本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1890號判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確定(下稱乙案),此有甲、乙二案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且經本院調取甲案之案卷核閱屬實。是本案之犯罪事實既經本院上開判決確定,則此部分之犯罪事實自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楊儭華法官鄭伊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書記官李冠毅附表:(即起訴書附表八)┌──┬──────────────┬─────────────────┐│編號│收受時間/地點/對象/物品│施用之詐術、匯款時間與金額(新臺幣││││)│├──┼──────────────┼─────────────────┤│1│黃瑞榮於100年8月31日見報紙│於100年9月3日14時26分許,以顯示│││分類廣告撥打行動電話00000000│電話+0000000000賀致電張惟誠,佯稱│││94號應徵司機工作,依自稱「阿│其購物付款方式誤設為分期付款,要求│││豐」之男子指示,於100年9月│張惟誠操作自動提款機取消設定云云,│││1日18時許,在高雄市○○○路│致張惟誠陷於錯誤,遂於同日15時30分│││與大豐一路口前,交付所有之高│許,操作提款機轉帳29989元至黃瑞榮│││雄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左列帳戶。│││76)之存摺、駕照影本及提款卡├─────────────────┤││(含提款密碼)予吳嘉展。│於100年9月3日15時45分許,以顯示││││電話+0000000000號致電林映萱,佯稱││││其購物付款方式誤設定為分期付款,要││││求林映萱操作自動提款機取消設定云云││││,致林映萱陷於錯誤,遂於同日15時57││││分許,操作提款機轉帳26013元至黃瑞││││榮左列帳戶。│├──┼──────────────┼─────────────────┤│2│ 楊閎閔 (起訴書誤載為 楊閔閔 )│於100年9月2日21時19分許,以顯示│││(100年8月31日看報紙分類廣│電話+00000000000號致電邱顯鈞,佯稱│││告撥打行動顯示電話0000000000│其購物付款方式誤設定為分期付款12期│││0000000000號應徵司機工作,│,要求邱顯鈞操作自動提款機取消設定│││依自稱「阿豐經理」之男子指示│云云,致邱顯鈞陷於錯誤,遂於同日22│││,於100年9月2日16時許,在│時22分許,操作提款機轉帳29989元至│││屏東縣屏東市○○路統聯客運站│楊閎閔左列帳戶。│││旁前,交付所有之彰化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於100年9月2日21時35分許,以顯示│││)之存摺、駕照影本及提款卡(│電話+0000000000號撥打予李俊昌,佯│││含提款密碼)予吳嘉展。│稱其購物付款方式誤設定為分期付款,││││要求李俊昌操作自動提款機取消設定云││││云,致李俊昌陷於錯誤,遂於翌日即9││││月3日1時7分許,操作提款機轉帳││││30000元至楊閎閔左列帳戶。│││├─────────────────┤│││於100年9月2日19時30分許,以顯示││││電話+0000000000號撥打予蔡美嬌,佯││││稱其購物付款方式誤設定為分期付款,││││要求蔡美嬌操作自動提款機取消設定云││││云,致蔡美嬌陷於錯誤,遂於同日21時││││33分許,操作提款機轉帳30000元至楊││││閎閔左列帳戶。│││├─────────────────┤│││於100年9月2日21時45分許,以顯示││││電話+0000000000號撥打予許燕仁,佯││││稱購物付款方式誤設定為分期付款12期││││,要求許燕仁操作自動提款機取消設定││││云云,致許燕仁陷於錯誤,遂於同日22││││時38分許,操作提款機轉帳29989元至││││楊閎閔左列帳戶。│├──┼──────────────┼─────────────────┤│3│潘心一於100年9月15日見報紙│於100年10月7日16時30分許,以顯示│││分類廣告撥打行動電話00000000│電話+0000000000號致電趙淑倫,佯購│││85號應徵司機工作,依自稱「王│物付款方式誤設定為分期付款12期,要│││先生」之男子指示,於100年10│求趙淑倫操作自動提款機取消設定云云│││月6日15時許,在高雄市三民區│,致趙淑倫陷於錯誤,於同日17時35分│││本館路與澄清路口7-11超商前,│許,操作提款機轉帳29989元至潘心一│││交付所有之郵局帳戶(帳號:70│左列帳戶。│││0-00000000000000)之存摺、駕││││照影本及提款卡(含提款密碼)││││予吳嘉展。││├──┼──────────────┼─────────────────┤│4│柏宗偉於100年9月28日見報紙│於100年10月5日17時40分許,以顯示│││分類廣告撥打行動電話00000000│電話+0000000000號致電邱榮樂,佯購│││85號應徵司機工作,依自稱「王│物付款方式誤設定為分期付款12期,要│││先生」之男子指示,在高雄市三│求邱榮樂操作自動提款機取消設定云云│○○○區○○路渣打銀行前,交付所│,致邱榮樂陷於錯誤,於同日18時56分│││有之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許,操作提款機轉帳29980元至柏宗偉│││0000000000)之存摺、身分證影│左列帳戶。│││本及提款卡(含提款密碼)予吳├─────────────────┤││嘉展。│於100年10月5日18時30分許,以顯示││││電話+000000000號致電李元佳,佯稱購││││物付款方式誤設定為分期付款12期,要││││求李元佳操作自動提款機取消設定云云││││,致李元佳陷於錯誤,於同日19時20分││││許,操作提款機轉帳29989元至柏宗偉││││左列帳戶。│├──┼──────────────┼─────────────────┤│5│洪瑞銘於100年10月19日見報紙│於100年10月23日16時許,以顯示電話│││分類廣告撥打行動電話00000000│00-00000000號致電 朱存 琦,佯稱物付│││84號應徵司機工作,依自稱「阿│款方式錯誤將導致重複扣款,要求朱存│││豐經理」之男子指示,於同月21│琦操作自動提款機取消設定云云,致朱│││日17時許,在高雄市三民區建國│存琦陷於錯誤,各於同日16時12分、16│││路與同盟路家樂福量販店前,交│時49分許,操作提款機轉帳29989元至│││付所有之郵局帳戶(帳號:013-│洪瑞銘左列帳戶。│││000000000000)之存摺、駕照影├─────────────────┤││本及提款卡(含提款密碼)予吳│於100年10月23日15時許,以顯示電話│││嘉展。│+000000000號致電陳瑋婷,佯稱其購物││││因作業人員疏失,將導致其購買成12雙││││球鞋,要求陳瑋婷操作自動提款機取消││││交易云云,致陳瑋婷陷於錯誤,於10月││││23日17時31分許,操作提款機,而轉帳││││29989元至洪瑞銘左列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