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351號聲請人富田資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怡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中關於「民國前00年0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前00年00月00日生」等字。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書記官劉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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