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花交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花交簡附民字第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 律師被告乙○○
共興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因刑事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李世華法官吳韻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