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282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緝字第147號)暨移送併案審理(94年度偵緝字第1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5年1月30日死亡,此有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一份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調閱之被告戶役政資料1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至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緝字第162號案件移送併辦部分,因被告業已死亡,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已如前述,則併辦部分即與本案無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此部分應退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培麗
法官楊仲農法官張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林佳慧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